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章程
(2013年6月7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
本协会的中文名称: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,简称“中国毛协”;
本协会的英文名称:China Mao Zedong Style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(缩写为CMSCA);
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于2009年4月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,成立大会于6月20日在北京胜利召开。
第二条:
本协会的性质:是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、书法理论家、画家、社会活动家、红色收藏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,是弘扬毛泽东书法艺术、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平台,是联系广大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、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,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、发展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。
第三条:
本会的宗旨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以宣传红色历史文化、构织“中国梦”为时代主题,广泛团结、组织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而奋斗。
第四条:
本会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D座1607室
第五条:
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书法艺术、学术和社会活动。
第二章 分 则
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、发展总指导思想:依靠政府、面向社会、服务企业、开拓创新、持续发展。
(二)、引导会员认真学习党的文化发展战略、方针和政策、法规;继承、创新、发展毛泽东书法艺术成果,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书法技术水平。
(三)、每年定期主办“中国毛体书法艺术高级研究课程培训班”,培养毛体书法艺术人才。
(四)、每年定期以“毛泽东同志诞辰纪念日”、“中国梦”以及“党和国家重要纪念日”等为主题的书画大奖赛活动;同时,开展毛体书法艺术交流、研讨、座谈会等活动。
(五)、每年编辑六期《人民书法》杂志,交流协会活动的工作信息。
(六)、每年不定期组织会员赴国内或国外交流与学习,走进乡村、校园、军营和企事业单位调研与采风活动。
(七)、开展“中国毛体书法家读书年”活动,鼓励会员提高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。
(八)、积极创建“红色书画创作基地”,以基地为窗口,开展对书法艺术品鉴赏和书法艺术品价值的评估,促进全国各地毛体书法艺术交流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:
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、拥护本会的章程。
(二)、自愿加入本会。
(三)、在毛泽东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、在毛泽东书法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。
(四)、从事书法教育、书法艺术理论研究、编辑出版、组织宣传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,并在省、市文艺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章作者。
(五)、修建毛泽东纪念场(馆)的个人或集体。
(六)、具有较强的开展书法艺术活动的组织者、策划者和红色收藏家等。
第九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;
(一)、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、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(二)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如在本会编辑内部交流刊物上发表作品和理论文章;
(四)、对本会工作有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(五)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十一条:会员应尽下列义务:
(一)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;
(四)、按时交纳会费、会刊费和上网管理费;
(五)、响应本会的倡议,每年应积极创作艺术精品,捐赠受灾地区和慈善机构,奉献艺术家的一份爱心;
(六)、创作健康向上的书法作品和撰写论文,向协会(刊物)投稿、参赛。
第十二条: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:
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,则自动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的职权
(一)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、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
(三)、审议会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、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: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:
理事会每届4年。鉴于理事属地分散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、增次召开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:
会长常务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会长常务委员会设1-11名成员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。会长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。会长主持工作,驻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:会长常务委员会的职权
(一)、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三)、筹备召开理事会;
(四)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(五)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、决定建立红色书画创作基地;
(七)、决定副秘书长、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、领导本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;
(九)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:
会长常务委员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驻会的副会长召集,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。因时间紧不能召开会长常务委员会时,由驻会副会长通过电话、信件、网络、短信等方式征求会长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形成决议,并记录在案。
第二十条: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:
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二条:
第二届未提名的原副会长或进入顾问团或自动解除职务。
第二十三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(一)、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、协调各地区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开展工作;
(三)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常务委员会决定;
(四)、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经济来源
第二十四条:
(一)、会费;
(二)、捐赠;
(三)、自筹;
(四)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(五)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五条:
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。
第二十六条:
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,报注册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
第二十七条:
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会长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二十八条:
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注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九条:
本会经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条:
本章程经2013年6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: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二条:
本章程自注册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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