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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章程
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  2013-06-25 12:14:23 作者:zhang 来源: 文字大小:[][][]

 

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章程

201367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:

本协会的中文名称: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,简称“中国毛协”;

本协会的英文名称:China Mao Zedong Style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(缩写为CMSCA);

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于20094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,成立大会于620日在北京胜利召开。

 

第二条:

本协会的性质:是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、书法理论家、画家、社会活动家、红色收藏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,是弘扬毛泽东书法艺术、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平台,是联系广大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、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,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、发展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。

 

第三条:

本会的宗旨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以宣传红色历史文化、构织“中国梦”为时代主题,广泛团结、组织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而奋斗。

 

第四条:

本会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南曦大厦D1607

 

第五条:

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书法艺术、学术和社会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 

第二章  分 则

 

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、发展总指导思想:依靠政府、面向社会、服务企业、开拓创新、持续发展。

(二)、引导会员认真学习党的文化发展战略、方针和政策、法规;继承、创新、发展毛泽东书法艺术成果,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书法技术水平。

(三)、每年定期主办“中国毛体书法艺术高级研究课程培训班”,培养毛体书法艺术人才。

(四)、每年定期以“毛泽东同志诞辰纪念日”、“中国梦”以及“党和国家重要纪念日”等为主题的书画大奖赛活动;同时,开展毛体书法艺术交流、研讨、座谈会等活动。

(五)、每年编辑六期《人民书法》杂志,交流协会活动的工作信息。

(六)、每年不定期组织会员赴国内或国外交流与学习,走进乡村、校园、军营和企事业单位调研与采风活动。

(七)、开展“中国毛体书法家读书年”活动,鼓励会员提高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。

(八)、积极创建“红色书画创作基地”,以基地为窗口,开展对书法艺术品鉴赏和书法艺术品价值的评估,促进全国各地毛体书法艺术交流。

 

第三章  会 员

 

第七条:

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。

 
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、拥护本会的章程。

(二)、自愿加入本会。

(三)、在毛泽东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、在毛泽东书法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。

(四)、从事书法教育、书法艺术理论研究、编辑出版、组织宣传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,并在省、市文艺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章作者

(五)、修建毛泽东纪念场(馆)的个人或集体。

(六)、具有较强的开展书法艺术活动的组织者、策划者和红色收藏家等。

 

第九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;

(一)、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、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。

 

第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
(二)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如在本会编辑内部交流刊物上发表作品和理论文章;

(四)、对本会工作有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
(五)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

 

第十一条:会员应尽下列义务:

(一)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;

(四)、按时交纳会费、会刊费和上网管理费;

(五)、响应本会的倡议,每年应积极创作艺术精品,捐赠受灾地区和慈善机构,奉献艺术家的一份爱心;

(六)、创作健康向上的书法作品和撰写论文,向协会(刊物)投稿、参赛。

 

第十二条:
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

第十三条:

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,则自动除名。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 

第十四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的职权

(一)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、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

(三)、审议会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、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

第十五条:
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

第十六条:

理事会每届4年。鉴于理事属地分散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、增次召开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 

第十七条:

会长常务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会长常务委员会设1-11名成员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。会长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。会长主持工作,驻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

 第十八条:会长常务委员会的职权

(一)、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(三)、筹备召开理事会;

(四)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五)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、决定建立红色书画创作基地;

(七)、决定副秘书长、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、领导本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;

(九)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第十九条:

会长常务委员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驻会的副会长召集,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。因时间紧不能召开会长常务委员会时,由驻会副会长通过电话、信件、网络、短信等方式征求会长常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形成决议,并记录在案。

 

第二十条: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

第二十一条:

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

第二十二条:

第二届未提名的原副会长或进入顾问团或自动解除职务。

 

第二十三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、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、协调各地区红色书画创作基地开展工作;

(三)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红色书画创作基地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常务委员会决定;

(四)、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 经济来源

 

第二十四条:

(一)、会费;

(二)、捐赠;

(三)、自筹;

(四)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
(五)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二十五条:

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长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。

 

第二十六条:

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,报注册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

 

第二十七条:

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会长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
 

第二十八条:

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注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。

 

第二十九条:

本会经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  附 则

 

第三十条:

本章程经20136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三十一条:
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 

第三十二条:

本章程自注册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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